第二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登記制度,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對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銷案,并按月將隱患登記、銷案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匯總后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事故隱患的登記、整改和銷案等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得妨礙生產經營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登記、報告、整改制度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排查、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罰款;
?。ㄈ┲卮笫鹿孰[患排查后未記錄建檔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ㄋ模┎m報、謊報重大事故隱患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ㄎ澹┪窗凑照囊髮χ卮笫鹿孰[患進行整改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熈钔V股a經營活動進行整改,整改后未申請整改驗收或者經驗收未達到整改要求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處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七)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生產經營單位又不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責令暫時停止生產經營活動,處以30000元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發現違法行為的市、縣(市、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但不得重復罰款。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拥街卮笫鹿孰[患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評估分級,或者未及時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的;
?。ǘ敯l現重大事故隱患而未發現的;
?。ㄈz查發現或者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查處或者核實的;
(四)未按要求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
?。ㄎ澹χ卮笫鹿孰[患未制定監管方案,或者對整改工作監管不力的;
(六)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未及時組織驗收,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未排除前同意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經營的;
?。ㄆ撸┢渌殹^職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負責直接監管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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