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掛牌督辦通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督辦事項。
第七條? 在較大事故查處督辦期間,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的溝通,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等涉及多個層階或單位的,由省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協調匯總相關情況。
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對督辦事項的指導、協調和督促。
第八條? 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擬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復之前,省轄市人民政府安委會應當及時向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作出書面報告,經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同意后,由省轄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復決定。
第九條? 較大事故查處結案后,省轄市人民政府安委會和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將較大事故掛牌督辦情況和事故查處結案情況,在省安全生產網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承辦掛牌督辦事項的省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玩忽職守,或者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對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的較大事故的掛牌督辦,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于一般事故的掛牌督辦,由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安委會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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