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工傷保險制度,增強工傷保險抗風險能力,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在編工作人員和職工,機關、事業單位中經勞動、人事部門批準使用并參加養老保險的非在編人員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實行人事代理的非在編職工,民辦非企業,實行勞動人事事務代理的人員,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五個統一”,即: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統一基金財務賬戶管理、統一工傷認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鑒定、統一待遇支付標準。
第四條 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工傷保險工作, 負責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市區)工傷保險費征繳管理。各縣(市)、通州區(以下簡稱區)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工傷保險工作,負責轄區內工傷保險費征繳管理。
市、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五條 市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市區范圍內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工作,各縣(市)、區地方稅務部門負責轄區內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工傷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
第六條 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各縣(市)、區擴面和基金征繳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征繳
第七條 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由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公布一次。參保人員本人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第八條 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各類企業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根據行業類別,依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確定相應的繳費費率,一類行業費率為0.5%、二類行業費率為1%、三類行業費率為2%。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3%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條 實行人事代理的非在編職工,民辦非企業,實行勞動人事事務代理的人員,按照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公布基數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在行業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安全生產評估類別等,每兩年調整一次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繳費費率的調整辦法由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二條 工傷認定實行統籌地區屬地管理。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區范圍內工傷認定工作,統一全市工傷保險認定標準。各縣(市)、區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轄區內工傷認定工作。工傷事故報告、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程序和辦理時限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市勞動能力鑒定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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