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生產經營活動的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定安全生產職責和義務。
第四條 市、轄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內容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負直接和具體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依法設置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機構;
(三)依法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四)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取得相關上崗資格證書;
(六)制定并組織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二)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監督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三)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有效組織事故救援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改制、破產、收購、兼并、整合、重組等產權變動期間,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第九條 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合同中約定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二)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三)安全生產管理獎懲、生產安全事故善后處理、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等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涉及的有關資金安排;
(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
(五)其他應當規定的內容。
第三章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責任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制定并適時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全體人員,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五)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六)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八)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九)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十)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各職能部門、車間、班組等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等事項,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落實,同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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