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我省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新、改、擴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委辦[2010]3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新、改、擴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二、實施權限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建設項目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全省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建設項目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煙花爆竹批發企業1.1級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煙花爆竹批發企業1.3級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做好建設項目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各項前期準備工作,參加省局或市局組織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對審查、驗收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督查。
三、實施方式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建設項目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采取專家組評審,市局初審報省局審批決定或縣局初審報市局審批決定的方式實施。省局或市局組織成立專家評審組(3-5人),成員從江蘇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專家庫中選定。
擬新設立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必須符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7號)及《江蘇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蘇安監[2008]9號)等文件的相關規定,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并經省局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項目設計。
四、設計審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建設項目應當由具備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或建筑工程乙級以上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對其編制的設計文件負責。
(二)設計單位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建設項目進行設計,并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設計依據;
2、建設項目概況;
3、項目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分析;
4、設計中采取的主要防護技術措施;
5、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四)建設單位建設項目設計完成后,應當提出設計審查申請。屬于1.1級建設項目的,由市局對申請資料初步審查,申請資料齊全的,報省局進行設計審查;屬于1.3級建設項目的,由縣局對申請資料初步審查,申請資料齊全的,報市局進行設計審查。
設計審查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
2、《江蘇省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附件1);
3、設計單位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4、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5、周邊環境圖、總平面布置圖、庫房平面施工設計、建筑結構、門窗、防雷防靜電,消防、道路、給排水施工設計等圖紙和說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省局或市局應當在收到設計審查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由市局或縣局告知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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