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制定 2011年5月25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江橋梁隧道的管理,保障長江橋梁隧道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長江橋梁隧道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長江橋梁隧道,是指橋梁的主橋、引橋和連接線,隧道的洞身、洞門和連接線。
第四條 長江橋梁隧道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建管養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長江橋梁隧道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長江橋梁隧道的選線、選型和建設應當體現社會、經濟、生態、環境與城市空間景觀的要求,構建長江兩岸一體的城市交通網絡。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長江橋梁隧道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長江橋梁隧道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長江橋梁隧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協助做好長江橋梁隧道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長江橋梁隧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長江橋梁隧道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長江橋梁隧道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長江橋梁隧道建設規劃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據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本市長江橋梁隧道劃定建筑控制區和安全保護區。
長江橋梁隧道建筑控制區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劃定并公布。
長江橋梁安全保護區為主橋、引橋下的空間及外緣兩側各二百米、連接線兩側邊溝(沒有邊溝的,從坡腳線,下同)外緣或者隔離柵外緣起各一百米范圍內;隧道安全保護區為隧道上方垂直區域及外緣兩側各二百米、隧道口外和連接線兩側邊溝外緣或者隔離柵外緣起各一百米范圍內。
長江橋梁隧道建筑控制區和安全保護區的標樁、界樁,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挪動。
第十條 長江橋梁隧道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質量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遵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規定。
第十一條 長江橋梁隧道建設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向交通質量監督機構辦理長江橋梁隧道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二條 長江橋梁隧道下列設施系統,應當與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工程概算:
(一)消防、通風排煙、應急救援等安全系統;
(二)運營管理系統;
(三)動態監測系統;
(四)超限運輸車輛檢測系統;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工程概算的系統。
第十三條 長江橋梁隧道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組織編寫長江橋梁隧道養護規范,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長江橋梁隧道建設工程未經交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驗收合格試運營兩年后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正式運營。
長江橋梁隧道建設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檔案。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十五條 長江橋梁隧道養護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養護作業單位承擔日常養護工作。
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具備與養護維修規模、技術等級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養護維修隊伍,配備專用養護維修車輛和機械設備。
第十六條 長江橋梁隧道的養護應當按照規定的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及合同的約定進行,長江橋梁隧道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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