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修訂印發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修訂后的《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政府1999年6月13日印發的《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管理辦法》(寧政發〔1999〕122號)同時廢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與安全,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江蘇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均應當按照本辦法委托編制和報批初步設計文件:
(一)住建部建筑行業工程設計資格分級標準《民用建筑工程設計等級分類表》中2級以上民用建筑工程項目;
(二)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區。
第三條 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稱主審部門)負責本市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的管理工作。
規劃、消防、人防、環保等專業主管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相關專業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應當由持有相應建筑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完成,其中外省甲級設計單位承接我市初步設計業務,應辦理核驗資格(資質)手續。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雙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初步設計文件由多家設計單位聯合編制的,應明確由一家設計單位進行牽頭。
第五條 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必須依據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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