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的組織協調下,分工負責監管職責范圍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處違法行為,提出職責范圍內的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各監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衛生部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查處工作的組織協調、信息通報和公布;負責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積極進行醫療救治;組織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采取衛生檢驗鑒定,指導事故單位進行消毒,對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二)農業部門:負責發生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和其它涉及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問題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體調查處理。
(三)質監部門:負責發生在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和其它涉及食品生產環節問題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體調查處理。
(四)工商部門:負責發生在食品流通環節和其它涉及食品流通環節問題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體調查處理。
(五)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發生在餐飲消費環節和其他涉及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體調查處理。
(六)農業和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同級政府確定的職能分工,負責發生在生豬屠宰環節和其他涉及生豬屠宰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具體調查處理。
(七)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發生在食品進出口環節和其它涉及食品進出口環節問題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體調查處理。
(八)其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發生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體調查處理。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的過程中,應當依法采取臨時控制措施、依據鑒定結果對污染食品或者可疑食品進行處理。
第八條 監察部門根據需要可全程參加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依法開展行政監察工作,對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有關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進行調查,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事故調查處理中,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依法進行行政監察。
第九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加強事故發生地區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及時立案偵查涉嫌犯罪的案件。
第十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協助、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理,提出有關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轄市、區人民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本地區存在的重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超出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上一級政府或上一級有管轄權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查處,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四章 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市食安辦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食物安全事故報告分為初次報告、階段報告和總結報告,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階段報告的具體要求,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進行報告。
第十三條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由轄市、區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分工調查處理,查處情況報市食安辦;重大及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和Ⅰ級)由市衛生部門會同本級政府其他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情況應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按有關規定將調查處理情況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市衛生部門在接到重大以及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部門報告,并立即會同本級政府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監管相關部門和監察、公安機關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成事故調查處理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對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救治。
(二)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進行檢驗;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責令發生事故的單位進行清洗消毒。
(三)發布消費警示,告知消費者停止購買或者食用不安全食品。
(四)對事故現場進行控制和衛生處理。
(五)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予以召回、停止經營并監督銷毀。
(六)制定調查工作方案,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對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七)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及相關檢測、診斷和鑒定結果判定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進行落實。
(八)判定事故單位的責任,對負有監督管理和認證職責的監督管理部門、認證機構的工作人員是否存在失職、瀆職情況進行調查。
(九)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十)完成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報市人民政府決定后,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和責任追究。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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