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切實規范建設工程參與各方的安全生產行為,遏制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無錫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實際情況,特制定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相關規定。規定如下:
一、實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諾制。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在發包、承包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業務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諾書。承諾書格式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訂,內容包括:自覺遵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接受政府安全生產監管,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確保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交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保證金,如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違法違規行為,將自愿接受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經濟及有關建筑市場限入等處理。施工企業、監理企業未作承諾擅自承接工程業務的,作誠信缺失和不良行為記錄,不予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二、實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保證金制度。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軌道交通及附屬設施工程(含政府投資工程)一律實行安全生產保證金制度,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其中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保證金的交納主體為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或政府代建平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保證金的交納主體為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社會項目和建設單位自行實施的政府投資工程按項目投資比例交納,投資1000萬元以下項目交納100萬元,投資5000萬元以下項目交納200萬元,投資5000萬元以上項目交納300萬元。政府投資工程市級代建平臺交納的安全生產保證金為500萬元,區級(含區級以下)代建平臺交納的安全生產保證金為300萬元。施工企業按資質等級分級交納安全生產保證金,總承包特級企業交納1000萬元,一級企業交納500萬元,二級企業交納300萬元,三級企業交納150萬元;專業承包一級企業交納300萬元,二級企業交納200萬元,三級企業交納100萬元。監理企業按資質等級分級交納安全生產保證金,甲級企業交納50萬元,乙級企業交納30萬元,丙級企業交納10萬元。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在承接工程業務前必須按規定將安全生產保證金存放在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在項目建設中有安全生產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將視情節按規定扣除其安全生產保證金。具體規定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三、規范建設單位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行為。建設單位應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序,不壓縮合理工期,不隨意壓低工程造價,確保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措施費到位,在工程建設手續齊全后方能開工建設。建設單位在發包項目時,必須選擇有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業企業信用手冊的施工企業施工。工程建設中,建設單位要督促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嚴格按合同約定在崗履行職責,確保施工現場生產安全。建設單位應保證監理企業合理取費,監理費不得低于國家標準費率的80%。建設單位必須將地基與基礎工程、深基坑工程納入總承包范圍,不得單獨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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