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工程項目負責人押證制度。加強工程項目負責人的監督管理,提高工程項目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杜絕中標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不能正常到位現象。建設部門在辦理項目中標通知書時,將中標企業承接該工程項目負責人的資質證書原件押存,待該工程施工結束后,按有關規定辦理退證手續。對項目負責人證書弄虛作假的,由建設部門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加強建筑原材料、構配件及大型機械的備案管理。實行主要建筑原材料、構配件進市備案管理制度。對進入我市的涉及建設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的建筑原材料、構配件實行備案登記管理,符合條件的才能投入使用。建立建筑用鋼管、扣件進場檢測制度,嚴格執行大型建筑機械登記備案制度,從源頭上減少施工安全隱患。
六、實行建設工程安全責任事故市場限入制度。對發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相關責任單位進行市場限入。發生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任單位,半年內不得進入無錫建設市場;發生較大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任單位,一年內不得進入無錫建設市場;發生重大、特大安全責任事故或事故情節嚴重、性質惡劣、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較大責任事故的責任單位,永久不得進入無錫建設市場。
七、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對發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工程項目及相關責任單位,實行評先評優一票否決制。對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施工企業、監理單位,按有關規定限制其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直至取消資質。對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責任單位項目負責人,作不良行為記錄,直至對其實行市場限入。
八、加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非法與違法施工行為,堅決制止非法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九、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追究。對造成安全生產死亡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十、各市(縣)區、鎮(街道)兩級政府進一步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管理職責,強化村鎮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加強對鄉鎮工程的安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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