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考核評定分為優秀、良好、達標和不達標四個等次:
?。ㄒ唬┈F場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且綜合考評得分在40分以上的為“優秀”;
?。ǘ┈F場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且綜合考評得分在30—39分的為“良好”;
?。ㄈ┈F場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且綜合考評得分在20—29分的為“達標”;
(四)現場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或綜合考評得分在19分以下的為“不達標”。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評定不能評為良好以上等次:
?。ㄒ唬┌l生1起較大事故的;
?。ǘ┌l生瞞報、謊報或故意拖延遲報事故的;
?。ㄈ┌l生事故后搶險救援行動遲緩,造成損失擴大和惡劣影響的;
?。ㄋ模χ卮蟀踩[患督辦、治理不利導致嚴重后果的;
?。ㄎ澹χ匾踩a工作落實不力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評定中予以一票否決:
(一)發生2起以上(含2起)較大事故和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突破市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控制考核總體指標的,年度考核評定不能評為“達標”及以上等次。
第十六條 表彰獎勵。市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表彰獎勵項目。對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取得達標以上成績的縣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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