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旅游景區、農家樂經營集中區及其他單位應當建立污水處理設施,確保污水達標排放,不得將生活污水和生產污水直接排入水體;設置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對生活垃圾進行統一收集和清運。
第七十二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村鎮、旅游景區、農家樂經營集中區及其他單位應當優先選擇電能、太陽能、水能、天然氣、液化氣、沼氣等清潔能源;旅游景區觀光車應當使用環保能源車輛。
禁止賓館、飯店、培訓中心、農家樂以及其他單位砍伐林木作燃料使用。
第七十三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旅游景區,應當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完善安全設施,保證通訊暢通,及時發布暴雨、暴雪、冰雹、寒潮等氣象災害及其他信息。
旅游景區應當根據區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對進入游客進行限制,不得超容量接待游客。
旅游景區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救援人員和設備,保證游客安全。
第七十四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居民和游客,應當愛護秦嶺生態環境和旅游設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采集、采挖國家和省市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
(二)采集、破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卵、巢、穴、洞;
(三)擅自進入封閉區域;
(四)野外燒烤、野炊、生火取暖;
(五)隨意丟棄廢棄物;
(六)其他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移民搬遷、產業布局規劃,將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內的居民和企業有計劃、有步驟地遷出,并及時予以妥善安置。
移民搬遷、產業轉移后,應當組織限期拆除原有房屋及相關建筑物、構筑物,并恢復植被。
第七十六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禁止非當地居民違法購買房屋或者購買宅基地修建房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搭亂建棚房等設施用于居住或者經營。
第七十七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經營性公墓。提倡文明祭祀和以植樹方式取代土葬墳頭。
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內禁止焚燒紙錢紙扎、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生態補償
第七十八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以資金補償為主和技術、政策、實物補償為輔的生態補償機制。
第七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主要用于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逐年增加財政投入。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應當與中央、省級補償基金按照標準配套使用,主要用于重點公益林所有者的補償費、直接管護費和村級組織監管費。
第八十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實行礦權退出補償機制。根據區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和環境保護的需要,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礦產資源開采權限尚未到期的企業,勸其退出,給予補償,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八十一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生態環境保護資金,對重要水源涵養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區縣給予生態性經濟補償,用于修復生態環境和改善民生。
第八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移民搬遷安置補償制度,保障搬遷移民有安置住房、有生活來源,使搬遷移民生活水平不低于安置地的平均水平。
第八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秦嶺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數額繳存保證金,專戶存儲,政府監管。
建設單位履行治理義務,并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退還保證金本息;未履行治理義務或者未達到治理標準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達不到標準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治理,治理費用從保證金及利息中支取,不足部分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八十四條 實行秦嶺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制度。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單位應當繳納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費專項用于植被破壞、水系破壞、水資源損失、水體污染、水土流失、生態退化、土地破壞等方面的生態環境綜合治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市、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應當先行制止,并通知有權處理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有權處理單位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反饋市、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單位和個人實施相關禁止行為的,由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相關單位未自行清運污染物的,由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組織清理外運,集中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辦理項目準入手續開工建設的,由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恢復原狀,處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百分之零點五到百分之一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留足生態基流或未設置生態基流口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私搭亂建棚房的,由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十二條 對秦嶺生態環境污染或者破壞的行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生態環境保護公益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法登記的生態環境保護公益組織,為了生態環境公共利益,可以對保護秦嶺生態環境不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不作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有關行政機關履行保護秦嶺生態環境的職責。
鼓勵律師、法律服務志愿者,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訴訟提供法律服務。
第九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其他規定,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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