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6號)精神,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和《天津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對各區縣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區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第三條 市消防安全委員會組織市公安局、市綜治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建設交通委、市
規劃局、市國土房管局、市文化廣播影視局、市安全監管局等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消防工作考核。
第四條 考核工作組每年1月底前對各區縣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上報市人民政府。
第五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六條 考核內容包括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基礎、消防安全責任三個部分。
第七條 考核工作組對照全市全年消防工作任務部署,結合各區縣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專題報告,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
料、座談走訪、暗訪調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計分表和實施細則逐項細化并進行量化評分。
考核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為優秀,80分
以上(含)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含)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凡是發生重大及以上亡人火災責任事故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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