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工廠安全性評價標準(試行)
(1987年10月28日 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機委質[1987]178號文頒發)
1 總 則
1.1 安全性評價是綜合運用安全系統工程方法對系統的安全性進行預測和度量。它不同于安全評比;也不同于安全檢查。對機械工廠進行安全性評價,可使宏觀控制抓住重點,分類指導,也可為微觀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礎數據,是機械工業安全工作實現現代科學管理的重要環節。
1.2 本標準適用于機械制造行業工廠。
2 評價原則
2.1 危險程度分級,按生產設施固有危險因素的危險指數(計算方法見附錄一)分為:I級(低度危險);II級(中度危險);III級(高度危險)。
2.2 安全性評價分級,按生產設施和管理系統的安全狀態分為:I級(特級);II級(安全級);III級(臨界級);IN級(危險級)。
2.3 安全性評價分為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本標準只采用定性評價。
3 評價程序
3.1 評價采取由工廠自評,主管部門組織復評,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審批的步驟進行。
3.2 自評。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成立評價小組,按本標準規定項目指標進行分析評價。
3.3 委托評價。工廠也可根據評價能力,聘請有關安全技術學會、協會、研究所、安全咨詢機構參加指導或委托進行評價。
3.4 復評。由主管復評部門組織或委托有關安全技術學會、協會、研究所、安全咨詢機構進行。
3.4.1 復評采取資料核對、現場核查和抽樣檢測(抽樣率不少于10%)等方法。
3.4.2 復評工作由各省、市廳(局)及計劃單列市機械工業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參加的機械工廠安全性評價復評小組進行。
3.4.3 復評后,屬安全級以上的,由各省、市廳(局)提出申請報告和復評評價表及結果,報國家機械委審批。
3.5 審批。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對申報評價工廠,可根據需要組織必要的抽查,確認符合標準后審批,向工廠頒發評價等級證書、標志及《安全性評價結論通知書》。
3.6 評價周期。一般五年進行一次。III、IN級工廠通過整頓改進后,可隨時向主管部門申請復評。
4 評價方法
4.1 按《機械工廠安全性評價表》進行評價,指標分為3類。
4.1.1 綜合管理評價。體現安全管理體系、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預防事故發生的組織措施的完善性;操作者和管理者安全素質高低及對不安全行為的控制。
4.1.2 危險性評價。體現生產設施危險性大小及預防事故發生的技術措施的可靠程度。
4.1.3 作業環境評價。體現生產作業環境帶來的危險性或引起事故可能性的大小。
4.2 各項指標的測定值。應按照相應標準和本標準(包括附錄)規定,計算確定。判斷生產設施是否合格、行為是否違章,應以相應標準中的關鍵條款為判斷準則或根據本標準中的評價檢查表進行。
4.3 按千分制計分。實得總分與相應評價級別對應如下:I級(特級):950分以上(含950分);II級(安全級):800~949分;III級(臨界級);500~799分;IN級(危險級);500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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