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履行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職能,保證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提高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發揮綜合監管效能,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政府公室作為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設置單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督辦工作職能。
第三條 督查督辦的內容
(一) 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政策、方針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
(二) 食品安全監管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 上級機關和上級領導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 有關部門反饋和群眾投訴、舉報食品安全問題的處理情況;
(五) 食品安全信息反饋情況;
(六) 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查處進度和處理情況;
(七) 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
(八) 縣人大代表建議和縣政協委員提案中涉及的有關食品安全質量問題;
(九) 其他需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四條 督查督辦程序
(一) 根據縣政府領導指示和工作實際確定督查督辦事項和督查督辦方案;
(二) 督查督辦方案要具體、明確,有具體的辦理內容和時限要求,并以督查督辦通知書的形式分送有關單位,重大事項要派人督查;
(三) 及時督促、檢查、催辦,確保督查督辦事項如期落實。 督查督辦工作結束后,將督辦結果上報縣人民政府及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召開相關成員單位工作聯絡會議,與縣直各職能部門交換意見,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
第五條 本制度由昌黎縣水產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食品廠人員衛生管理制度
食堂食品衛生管理制度
小學校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衛生防疫管理制度牌
村飲水安全運行管護制度
食品索證票制度
肯定列表制度
食品經營者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制度
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