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管工作,解決食品安全監管難點問題,整合執法資源,建立統一協調、相互協作的食品安全聯合執法長效機制,根據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縣范圍內涉及食品安全的聯合執法工作。
第三條 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是全縣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的領導機構,其辦公室是食品安全聯合執法綜合協調機構??h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負責具體實施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
第四條 縣政府負責起草上級交辦的聯合執法行動方案,協調各有關執法單位申請的聯合執法行動,組建聯合執法工作隊伍,督促、檢查各食品安全執法單位在聯合執法行動中依法履行有關執法職責,協調執法過程中問題的處理以及信息綜合等。
第五條 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各成員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聯合執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職責。
第六條 開展食品安全聯合執法活動前,由縣政府根據聯合執法方案要求,從有關職能部門抽調人員,組建聯合執法工作隊伍。
第七條 各職能部門應根據聯合執法方案要求,選派熟悉業務、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參加聯合執法活動。
第八條 聯合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按照縣政府統一安排,各司其職,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第九條 聯合執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 圍繞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以及重大活動和節假日食品安全等開展的聯合執法行動;
(二) 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交辦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聯合執法的工作任務;
(三) 各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申請開展聯合執法的事項。
第十條 聯合執法啟動機制:
(一)常規啟動機制。根據食品安全工作實際,需要開展全縣性的、重大的聯合執法以及上級要求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時,縣政府應擬定聯合執法行動方案,經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同意后組織實施。
(二)專項啟動機制。涉及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單一專業執法力量難以糾正、制止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時,相關部門可將聯合行動方案(草案)提交縣政府,經縣政府與相關部門協商后組織實施。
(三)突發啟動機制。遇到突發事件或其他緊急事項需要開展食品安全聯合執法行動時,縣政府應立即上報縣政府和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實施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分類處理”機制。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堅持各職能部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則,各有關執法單位應根據職責和程序分別進行立案、調查,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實施食品安全聯合執法互動機制。聯合執法過程中,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超出本部門查處職能范圍時,應迅速與由縣政府聯系,申請協調解決。相關執法部門在接到縣政府的通知后,應及時趕到現場,辦理移交手續,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聯合執法行動結束后,參加行動的各有關部門應對本次執法活動的處理情況作書面整理,報告縣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服從聯合執法方案安排,主動配合執法牽頭單位開展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傳、車輛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支持和配合在本轄區范圍內開展的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諉、阻攔和干擾,保證聯合執法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昌黎縣水產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食品廠人員衛生管理制度
食堂食品衛生管理制度
小學校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衛生防疫管理制度牌
村飲水安全運行管護制度
食品索證票制度
肯定列表制度
食品經營者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制度
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