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工程師是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采煤、掘進、 機電、運輸、通風、防治水等技術管理工作。
1、全面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1000元。
2、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3、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4、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5、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6、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7、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8、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9、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水等災害的治理負技術管理責任;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1000元。
10、認真組織研究制定企業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11、組織編制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并根據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12、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礦井的作業規程、安全措施進行會審;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13、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系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14、協助礦長組織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15、在礦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技術管理工作;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16、做好井下現場安全帶班工作;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1000元。
17、及時做好上級部門監督檢查工作。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