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公司的安全技術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對分管職能部門及業務范圍內的生產安全負責。
2.組織研究、審核公司安全生產的技術方案,負責組織審核生產工藝規程和安全技術規程、標準和預防事故的技術措施。
3.在新、改、擴建工程中,檢查、督促職能部門落實安全 “三同時”(即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4.根據企業生產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情況,組織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檢查、督促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
5.定期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會分析匯報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提出相應安全技術管理方案。
6.參與組織事故現場救援,采取技術保障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7.按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參與組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