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定義
1.事故
是指在生產活動中,突然發生了與人的意志相反的情況,迫使生產活動暫時地或永久地停止的事件。
2.事件
是指在生產活動中,出現導致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形。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為加強事故、事件工作管理,規范公司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保證信息渠道暢通,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各種損失。
第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事件的報告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生產安全事故、事件的管理。
第三章? 事故、事件報告要求
第六條? 事故、事件報告程序
事故、事件發生后,事故、事件首先發現者,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報告至公司總調度室(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值班室、下同)、安全環保部;總調度室負責人應根據事故、事件的嚴重程度,向公司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告;重傷以上的事故由公司應急救援總指揮、副總指揮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事故、事件報告時,要報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工種、傷害程度及初步了解事故簡要經過和原因以及已經采取的措施并在24小時內將事故快報上報至安全環保部(遇節假日順延)。
事故單位、總調度室對接報的事故、事件應在當班的調度日志中如實記錄并妥善保存。
第八章?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九條? 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公司負責人按要求于1小時內向上級主管單位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十條? 事件發生后,事件單位立即向調度室、安全環保部匯報,由安全環保部組織相關單位會同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生產。
第十一條? 公司所有人身事故、事件;職業病;設備事故、事件;火災;交通事故、事件;相關方投訴;未遂、違章等都應按以上規定進行上報。
第十二條? 事故上報要及時、準確,對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安全環保部接到事故、事件報告后,要對上報的事故、事件進行登記,登記內容要清楚、完整。
第四章? 事故、事件的調查和處理
第十四條? 發生輕傷及以下事故、事件,由事故單位組織事故調查。事故單位15個工作日內提交事故報告至安環部。
第十五條? 發生重傷事故時,由公司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發生死亡事故時,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公司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的各項工作。
第十六條? 調查組的人員必須由公司總經理書面任命并經過事故調查知識培訓。事故調查人員知識培訓包括以下內容:
1.訪談技巧;
2.證據收集和保留;
3.原因分析技術;
4.調查報告書的編寫、報送及記錄保存。
第十七條? 公司重傷事故調查組由主管公司領導、安全環保部及相關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和員工代表組成。調查過程應考慮專業技術需要,必要時聘請外部專家。
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開展事故調查,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的程序:
1.事故基本情況了解;
2.成立事故調查小組;
3.事故現場勘查;
①事故有關物證收集;
②事故事實材料收集;
③事故人證材料收集記錄;
④事故現場攝影及拍照;
⑤事故圖(表)的繪制;
4.事故相關人員問訊;
5.事故原因、責任的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議;
6.事故處理意見討論;
7.事故調查報告編寫;
8.事故調查結案歸檔;
9.事故處理通報。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的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具體地點;
2.受傷害的人員數、傷害部位、性質和程度;
3.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物與被傷害人直接接觸情況、造成傷害的危險物以及事故類別;
4.事故的后果及事故的經濟損失;
5.發生事故時,受害人的作業名稱及其內容、共同作業人員的任務及其分工、相互間的聯系和聯絡、作業時工藝條件、操作方法、設備工作參數、設備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無異常反應和征兆、發現異常現象的判斷和處理;
6.受害人員和與事故直接有關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本工種年齡、受過何種技術培訓與安全教育等;
7.安全管理方面:有無安全規程、崗位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活動、有無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與管理辦法等;
8.施工、檢修中有無安全措施及交底;
9.事故現場的影像資料。
第二十一條? 安全環保部應備有常用的事故信息采集設備(如攝影、錄像、錄音設備等),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調用全公司的資源和設備參與調查取證,具體事宜由安全環保部負責協調解決。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分析應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國家標準GB6442-86)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司組織的事故分析要在事故分析會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事故調查報告。主管部門組織的事故分析,安全環保部負責依據分析報告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輕傷事故由安全環保部批準結案;重傷事故由公司總經理批準結案;重傷以上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結案。
第二十四條? 安全環保部要對事故的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確保防范措施落到實處。
第二十五條? 根據事故調查結果,依照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并以安全例會、事故通報、網絡信息、公告欄、工作總結報告等形式進行公布。
第二十六條 事故結案后應將事故資料歸入安全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員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員工死亡、重傷、輕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4.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
5.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6.物證、人證調查資料;
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9.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10.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11.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第五章? 事故、事件統計分析
第二十七條? 事故事件的統計分析工作由安全環保部安排專人負責,統計分析的數據和結論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安全環保部每半年要對本公司發生的全部事故、事件根據事故、事件類別進行統計和分析。統計過程要做到項目齊全,范圍全面,數據準確、真實、完整,方法合理。分析過程要做到數據合理、有針對性,數據有可比性,確定了事故、事件發生的規律和趨勢。
第二十九條? 事故、事件統計與分析的基本程序:
事故、事件資料的統計——匯總整理——綜合分析。
第三十條? 事故、事件統計采用圖表形式表示,計算指標包括:工傷事故頻率;百萬工時傷害率;未遂率。
計算方法如下:
工傷事故頻率=計算周期內工傷事故人次÷計算周期內員工總人數平均數×1000‰;
百萬工時傷害率=計算周期內輕傷以上總人數÷計算周期內總工時×1000000;
未遂率=計算周期內未遂事故總數÷計算周期內工傷事故總數×100%
第三十一條? 事故、事件分析應從以下內容進行分析:
1.事故原因、種類;
2.單位、崗位事故、事件;
3.傷害發生的時間特性;
4.傷害發生的地點;
5.致害物;
6.傷害部位;
7.受傷人員的年齡結構;
8.哪一階段的員工;
9.不安全的行為和環境分析;
10.職業衛生重要因素分析;
11.工傷事故率分析;
12.事故、事件費用分析;
13.標準化系統元素分析;
14.其他因素分析。
事故事件統計和分析結果要形成文字書面文件。
第三十二條? 安全環保部年底要對全年發生的全部事故、事件進行統計和分析,定期對職業病癥進行評估,并與上年的統計與分析結果進行對比。
第三十三條? 每次統計和分析完成,安全環保部要將結果存檔,同時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領導匯報,并以適當的形式公布結果。
第六章? 事故、事件的回顧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要定期組織員工以班組為單位對發生的事故、事件進行回顧和討論。回顧和討論以事故、事件發生的原因和制定的防范措施為主。
第三十五條? 事故、事件回顧由各班組的班組長牽頭,利用班組安全活動時間進行,如有需要由公司、車間安全管理人員協助,參加員工要認真學習了解事故、事件發生的原因,預防同類事故、事件的重復發生,對預防措施積極發表意見,鼓勵員工提出新的防范措施進行完善。由牽頭人做好事故、事件回顧記錄,安全環保部在例行檢查中檢查考核。
第三十六條? 安全環保部要定期匯總本單位事故、事件,收集相關單位事故案例,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對事故、事件進行學習和討論。
第三十七條? 員工根據本工種近期的實際情況可以提出對已發生事故、事件回顧和討論的要求,各生產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對員工進行事故、事件回顧提供必要的環境和時間。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與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