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監督管理,保障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和公眾的健康與安全,保護環境,促進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技術的應用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防護條例》的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相關用語的含義
1.???????????????? 放射性同位素:指不包括作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質。
2.???????????????? 射線裝置:指X線機、加速器及中子發生器。
3.???????????????? 伴有產生X線的電器產品:指不以產生X線為目的,但在生產或使用過程中產生X線的電器產品。
第二章 使用許可登記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前,必須向金華市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許可登記。領取許可登記證后,方可從事許可登記范圍內的放射工作。
第四條 凡申請許可、登記放射工作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 具有與所從事的放射工作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裝備,并提供相應的資料;
2.???????????????? 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及防護知識和健康條件,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3.??????????????? 有專職、兼職放射防護管理機構或者人員以及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并向主管部門提交人員名單和設備清單;
4.???????????????? 提交嚴格的有關安全防護管理規章制度的文件。
第五條 放射工作許可登記證每一至二年進行一次核查,核查情況由原審批部門記錄在許可登記證上。
要改變許可登記的內容時,需持許可登記證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終止放射工作時必須向原審批部門辦理注銷許可登記手續。
第三章 放射防護管理
第六條 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是學校實驗室從事放射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學校實驗室的放射防護工作,并定期對執行國家放射防護法規和標準進行檢查。各使用單位是從事放射工作的具體管理部門,對放射防護管理負有直接責任。第七條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貯存場所和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必須設置防護
設施。其入口處必須設置放射性標志和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
第八條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貯存場所必須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泄漏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性同位素時必須進行登記、檢查,做到帳物相符。
第九條 從事放射性同位素的訂購、銷售、轉讓、調撥和借用的單位或者個人, 必須持有許可登記證并只限于在許可登記的范圍內從事上述活動,同時向金華市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嚴禁未經許可或者在許可登記范圍之外從事上述活動。
第十條 進口設備有放射性同位素裝備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向金華市環境保護部門登記備案;進口含有超過豁免水平的礦品、成品、消費品的單位或者個人, 應當向口岸所在地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申請放射性監督檢查。
凡從事含有放射性的來料加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涉及到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排放的,必須事先向金華市環境保護部門遞交環境影響報告表,申請辦理許可證。
第十一條 托運、承運和自行運輸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裝過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必須按國家有關運輸規定進行包裝和劑量檢測,經金華市運輸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核查后方可運輸。
第十二條 放射工作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對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和健康管理的規定。
第十三條 對已從事和準備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必須接受體格檢查,并接受放射防護知識培訓和法規教育,合格者方可進行放射工作。
第四章 放射事故管理
第十四條 發生放射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防護措施,控制事故影響,保護事故現場,并向保衛處、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以及金華市衛生、公安部門報告。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必須同時向金華市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發生放射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及醫學檢查治療費用,并支付處理放射事故的各種費用。但如果能夠證明該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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