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已經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以及在職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檔的人員,被診斷為職業病的,自診斷之日起一年內,個人可以辦理工傷認定手續。
(十一)己經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延期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繼續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的,按《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工傷認定申請手續。
三、工傷保險待遇
(十二)已經認定工傷的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勞動能力鑒定之前,由治療的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診斷為因工傷傷害導致死亡的,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十三)2007年11月9日后發生的因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十四)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法注銷、被關閉、被撤銷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其傷殘等級為5-10級的工傷職工,未核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其核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十五)己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法注銷、被關閉、被撤銷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其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傷殘等級為1-4級傷殘職工應當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2007年第183號令)及相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基本養老金時,工傷職工基本養老金低于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并由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未居住在本市的,由原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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