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九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總結演練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應急預案的修訂意見及下一步工作計劃,并于應急演練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評估報告上報應急預案備案部門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并于次年的1月底前將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報告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應急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中所提省安全生產監管局的職責,由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履行。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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