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標準實施的監督
第十二條 標準實施的監督工作,包括依法對有關的強制性標準的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由行業主管部門規定貫徹執行的椎薦性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標準實施的監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生產的產品是否有經正式批準的產品標準并符合標準的要求,是否按規定附有標識并與標識的標準相符。
(二)生產過程和管理工作中是否貫徹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的要求。
(三)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技術改造是否符合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專業產品標準是否貫徹執行基礎通用標準,企業標準是否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四條 標準實施的監督,主要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按計劃和根據需要專門組織對標準實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結合產品采用國際標準驗收認可、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等級評定、創優、行評、發放,生產許可證和企業升級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新產品、改進產品、技術改造的標準化審查。
(四)對企業標準化水平的考評。
(五)對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的考評。
(六)對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實施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標準實施的監督工作,由行政主管部門安排計劃,負責組織或委托專業標準化技術機構和產品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有關產品質量的標準實施監督檢查由產品質量檢測機構負責,有關生產過程中的標準實施監督檢查和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實施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由標準化技術機構負責。
第十六條 標準實施的監督應避免重復檢查,對十三條所列各項監督檢查中,相同要求的檢查結果應相互認可。上級主管部門已進行監督檢查的單位及內容,下級主管部門在一年半內不得重復進行。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和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在工作中要搞好協作配合,注意減少企業負擔。
第十七條 要加強標準實施和監督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進行技術考核和發證工作。
第四章 獎懲和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標準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的情況,通報監督檢查結果。對實施標準情況好的予以表揚和獎勵。對實施標準情況不好的單位予以批評和限期改進。
第十九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的,按規定給以處罰。
第二十條 標準實施監督檢查、檢驗和管理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按規定給予懲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由機械電子工業部科技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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