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煤礦安全供用電監督管理,規范煤礦供用電工作,保障煤礦供用電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電力法》、《礦山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安徽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章 安全生產要求
第二條 煤礦應實現獨立雙電源供電,兩路電源應來自兩個不同的電網變電站,當任一路電源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路電源應能負擔礦井全部負荷。正常情況下,一路電源運行,另一路電源須帶電備用,以保證煤礦供電的連續性和可靠性。新建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在設計上必須滿足獨立雙電源線路的供電要求;已投產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保證供電電源的可靠性,并適時進行供電線路改造,實現獨立雙電源供電。
供電企業在電網規劃、設計、建設和改造上,應為煤礦安全生產提供布局合理、數量充足、安全可靠的電源點。擔負煤礦供電的電網變電站應實現獨立雙電源、雙母線、雙變壓器供電,保證供電的連續性和可靠性。
第三條 煤礦企業應加快自備應急電源建設。自備應急電源容量應達到保安負荷(提升人員、通風和排水所需負荷)的120%以上。大型煤礦企業和年產30萬噸及以上礦井要把所屬綜合利用電廠作為礦井首選自備應急電源,加快建設進度;并根據礦井實際情況制定應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以保證發生供電故障時能及時安全撤出井下工作人員。年產30萬噸以下小煤礦須配備柴油發電機組作為應急電源,柴油發電機組功率(容量)要滿足保安負荷要求;要加強對發電機組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保證發電機組在礦井發生供電故障時能夠及時啟動投入運行。
供電企業應對煤礦企業自備應急電源建設給予支持,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辦法。
政府相關部門應對煤礦企業自備應急電源建設項目的立項、環評等予以支持。
第四條 對電源點取自不同地區調度的變電站的礦井供電安全,上級供電企業負有監督、檢查、協調和服務的責任,確保供電運行調度方式的安全、可靠、及時。
第五條 供電企業應根據煤礦安全生產的特殊需要,制定相應的規定,對斷電后恢復送電的時限和試送電等恢復送電措施作出明確、具體的要求。在電網線路發生故障影響煤礦安全用電時,供電企業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恢復向煤礦用戶送電,同時要立即通知煤礦用戶采取相應的措施,防止造成礦井災害。
第六條 煤礦企業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需要供電企業提供的相關數據信息;供電企業應及時提供。供用電雙方共同確保繼電保護定值配合合理。
第七條 供用電雙方要加強對煤礦供配電設施的運行監控。供電企業要在向煤礦供電的變電站安排專人值守。
第八條 煤礦和供電企業要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統一協調下,共同制定有針對性的事故或故障應急預案,并在每年4月底前進行聯合演練,保障煤礦供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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