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在施工前未按相關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組織專家論證的;
(四)施工現場“四口、臨邊”等安全防護多處不到位的;
(五)基坑支護工程未按規范和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和未進行位移和沉降監測的;
(六)對地下管線資料和毗鄰建筑物、構筑物位置不清或無保護措施擅自施工的;
(七)未按要求辦理起重機械登記編號、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等備案手續的;未按要求對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電葫蘆等起重機械以及整體提升腳手架、高處作業吊籃等設施進行檢測、驗收而投入使用的;
(八)委托沒有相應安裝資質的單位安裝起重機械設備和附著升降腳手架的;
(九)高大或特殊架子和高大模板支撐體系未經驗收而投入使用的;
(十)未編制臨時用電方案或未采用TN-S三相五線制接零保護系統的;
(十一)高壓線與在建工程(含腳手架具)的外側邊緣和起重機械未達到安全操作距離時,未采取有效可靠的防護措施的;
(十二)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十三)拆除工程未編制拆除方案或未到區縣建委備案的。
第二十六條? 依據前款責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縣建委應當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議,并附具企業及有關工程項目違法違規事實和證明其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相關詢問筆錄或其它證據材料。
(一)在12個月內,同一企業同一項目被兩次責令停止施工的;
(二)在12個月內,同一企業三個項目被責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企業承建工程經責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達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接到上述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建議后,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立案調查,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企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至60日的處罰,非本市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暫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場相應時間的招投標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重大事故及重大隱患處理規定》(京建施〔2006〕663號)和《關于加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及重大隱患處理力度的通知》(京建施〔2007〕322號)同時廢止。
關于加強特種作業培訓考試監管工作的…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專家評價考核管理辦法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專家管理辦法
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北京市消防條例【2025年修訂】
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
北京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辦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標準化手冊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2011修訂)
北京市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
北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規范(試…
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北京市消防條例(2011修訂)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北京市高空懸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