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保障煤礦安全生產,促進煤炭行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河南省煤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省及省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煤礦,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煤炭生產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煤炭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領導,依法保護煤炭資源,加快煤炭產業結構調整,依法保護煤炭生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市、縣(市、區)的煤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煤炭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煤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煤炭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的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煤炭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生產和誠信經營等情況。
第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投資入股煤礦(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非法開采煤炭、重大事故隱患、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煤炭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煤礦建設與生產
第九條 煤礦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煤炭生產開發規劃和煤炭產業政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項目核準文件。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煤礦,年設計生產能力不得小于30萬噸。
第十條 開辦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河南省煤炭條例》的規定取得省煤炭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申請人憑省煤炭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領取采礦許可證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礦井,應當按照國家煤礦安全質量標準施工。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礦井建成后,煤礦企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持安全生產許可證向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省煤炭管理部門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
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
第十三條 煤炭生產許可證按省有關規定實行年檢制度。
煤礦企業變更名稱、礦長、采礦權人、隸屬關系、設計生產能力、開采范圍等事項或煤炭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經縣(市、區)和市煤炭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省煤炭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延續手續。
第十四條 煤炭生產中壓占土地或者造成土地塌陷、挖損的,煤礦企業應當進行復墾,恢復到可供利用的狀態;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提取土地復墾費用和塌陷補償費用。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自行關閉煤礦、報廢礦井,經省煤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依法辦理關閉手續,并在市、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做好閉井后的具體工作。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與從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工傷、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費用,并為井下從業人員辦理商業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經依法批準設立的煤礦礦區的電力、水源、通訊、交通及其他生產設施,不得擾亂依法批準設立的煤礦礦區的正常生產活動。
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以下簡稱維簡費),提取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煤礦企業提取的維簡費必須專戶儲存,專項用于煤礦生產正常接續的開拓延深、技術改造等。
煤礦企業應當在每個年度終了兩個月內將維簡費的提取和使用情況報煤炭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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