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省安監局安全培訓大綱規定的學時、內容組織教學,確保安全培訓質量。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二)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三)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安全檢測檢驗人員及機構負責人的培訓時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每個注冊周期內須參加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于48學時。
(五)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二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一)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1項、第2項、第4項和第5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從業所在地市安監局審查,報省安監局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前款所規定的人員在省部屬企業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由省部屬企業直接報省安監局,經同意后,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國家安監總局有關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教學管理、學員管理、教師管理等制度,建立教學和學員檔案,檔案應為一期一檔。檔案保存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安全培訓、考核、復審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工作要依據有關規定或者參照行業自律標準,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合理收費。不得收取培訓以外的其它費用,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收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第四章 安全培訓的考核
第二十八條 安全培訓的考核實行教考分離、統一標準、統一題庫、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由國家安監總局制定,其他人員的考核標準由省安監局制定。
第三十條 省安監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組織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組織省部屬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組織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及機構負責人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組織三級、四級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管理人員及負責人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的考核工作。
市安監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省部屬企業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受省安監局委托,履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除省部屬企業以外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
縣安監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村(社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除省部屬企業、市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
安全培訓機構負責所承擔的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自主開展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
本條款所規定的負責安全培訓考核工作的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培訓機構及自主開展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統稱為考核單位。
第三十一條 各類安全培訓的考核內容須按照國家安監總局和省安監局制定的考核標準及有關規定執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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