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管理機制,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四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省安監局安全培訓信息統計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信息月報、半年報、年報制度,認真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安全培訓信息統計工作。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師的持證上崗情況;
(二)課程、課時安排與培訓大綱的落實情況;
(三)學員的出勤情況;
(四)培訓場所的衛生、安全狀況;
(五)其它需要檢查的內容。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安全培訓機構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舉報。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和組織安全培訓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經費及其落實情況;
(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三)有關安全培訓記錄、檔案管理情況;
(四)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及其持證上崗情況;
(五)其它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四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以下情形的,由各市安監局及時報省安監局撤銷(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1.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2.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3.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4.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5.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本條第一款第4項、第5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1.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2.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3.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五十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師管理考核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對所屬教師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成績進行全面考核。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廣泛聽取意見。
安全培訓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省安監局取消其安全培訓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取得安全培訓教師資格的;
2.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3.授課內容明顯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或違反職業道德的;
4.出借、出租安全培訓師資證書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的。
安全培訓教師違反本條前款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培訓教師資格。
第五十一條 有關處罰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表
2.安全培訓機構專職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基本情況匯總表
3.安全培訓機構專職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登記表
4.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基本情況匯總表
5.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登記表
6.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辦班情況匯總表
7.安全培訓機構教師授課情況統計表
8.浙江省三級、四級安全培訓機構考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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