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活動,保障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拖拉機駕駛員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及相關理論知識或者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提供有償培訓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價格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代表、行業服務、行業協調作用,引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加強行業自律,依法經營,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第二章 培訓機構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 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 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設立培訓機構的具體條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應當向市或者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身份證明和復印件;
(三) 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者產權證明和復印件;
(四) 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者產權證明和復印件;
(五) 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 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數量證明和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不需提交);
(七) 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八) 擬聘用人員名冊和資格、職稱證明;
(九) 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市或者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確定培訓機構的級別,給核定的教學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培訓機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培訓機構的名稱、培訓能力和注冊地點。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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