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切實落實建設項目各項環保措施,防止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河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審批權限,對其審批的建設項目的環境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環境保護部審批的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的項目,環境監理由河南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條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建設項目開展環境監理:
(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重污染行業建設項目;
(二)涉及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需要開展環境監理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環境監理的主要內容為:
(一)環境保護設計方案是否符合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復意見、相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等;
(二)建設項目的規模、主要設備裝備、應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污染防治設施、環境風險防范設施等建設情況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復意見;
(三)建設項目施工建設過程中防止與減少環境污染措施落實情況、各種污染因子達標排放情況、自然生態保護和恢復措施落實情況;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環境監理合同委托單位要求進行監理的其他內容。
第四條建設單位應按照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環境保護部門批復要求開展環境監理工作。在工程開工建設前委托已在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環境監理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監理,簽訂環境監理委托合同,明確施工單位的環境保護責任,并將委托的環境監理單位、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同時報負責項目審批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地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報告作為試生產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文件的重要附件。
第六條環境監理單位應根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復意見等要求,編制環境監理技術文件,向建設項目現場派駐機構,負責監理方案的實施。環境監理合同業務完成后,應向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環境監理報告,移交環境監理檔案資料,并對環境監理報告結論負責。
第七條環境監理單位在實施項目監理過程中,發現與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復意見不相符合的,應及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予以糾正,發現重大問題時,應及時向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督促項目單位進行整改。
第八條河南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負責組織對國家和省批建設項目的環境監理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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