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無錫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已經2007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市長 毛小平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無錫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四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市、市(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急性工業中毒事故應同時報告事故發生地市、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
異地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地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發生地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市、市(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在事故發生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應急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第五條 接到事故報告的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在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事故情況。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報告,必須在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情況上報市人民政府。
第六條 造成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市直屬企業、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管的建設工程項目和中央駐錫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社會影響較大,或者涉及港、澳、臺或外國人、無國籍人傷亡等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市(縣)、區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發生火災事故的由公安消防機構有關負責人任事故調查組組長并主持事故調查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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