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報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報(以下簡稱事故隱患自查自報)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通過事故隱患自查自報系統(以下簡稱自查自報系統),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作業環境職業危害等不良因素。
事故隱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難度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負有排查、登記、報告、治理的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隱患自查自報負全面責任。
第六條 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隱患自查自報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職責及程序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事故隱患自查自報承擔以下責任: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登記建檔、監控、治理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并設置事故 隱患自查自報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
(二)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根據相關部門出臺的事故隱患自查自報標準和規范,開展日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對于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建立事故隱患治理登記制度,留存登記檔案;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通過自查自報信息系統進行網上填報。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要立即進行網上填報,并提交專項報告,報告內容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網上填報確有困難的生產經營單位,要通過其他方式向屬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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