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15年5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同時廢止。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5月29日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首都生態環境,建設和諧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活動。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采取經濟、技術、管理等政策和措施,保障首都生態安全。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完善水土保持管理體制,實行嚴格的水土資源保護制度,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
本市實行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將水土保持任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水行政部門做好本地區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條 市水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區、縣水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農業、園林綠化、市政市容、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和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水土流失,對造成的水土流失結果依法承擔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有權向水行政部門舉報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對舉報并查證屬實、為查處水土保持重大違法案件提供關鍵線索或者證據的,由水行政部門予以獎勵。
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相關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的水土保持意識。
學校應當將水土保持知識納入教育內容,增強學生的水土保持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水土保持知識;對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市屬新聞媒體應當刊播水土保持公益宣傳內容。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與相關省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協作機制,推進水土保持規劃、水土保持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重點工程、監督防控的協調一致,逐步實現防治進展和監測信息共享,共同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第九條 市水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和水土保持監測等水土保持技術標準。涉及質量、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的,可以制定強制性條款。
第十條 市水行政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全市水土流失調查并公告調查結果;因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應當及時開展相關區域的水土流失調查。
市水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編制全市水土保持規劃;區、縣水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水土保持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水土保持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由水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劃定水土保持功能區,確定水土資源保護目標和措施布局、水土保持控制性和約束性指標,明確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監測和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目標及任務。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水資源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綜合性規劃,組織編制部門在編制規劃時,應當對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進行專項論證。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游開發建設等方面的規劃,組織編制部門應當在規劃中編制水土保持篇章,根據國家和本市水土保持技術標準和用地豎向控制的要求,提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對策和措施,并在規劃報請審批時附具水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流失防治需要,將河湖、濕地、生態公益林、綠化隔離帶、公共綠地、郊野公園、濱河森林公園、綠道和崩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蓄滯洪區等區域納入城鄉規劃確定的禁止建設地區、限制建設地區進行管理,并將具體范圍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放牧和種植農作物。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采取林下植被保護、修建梯田和樹盤、蓄水保墑、節水灌溉、控制化肥和農藥施用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種植農作物的,應當采取免耕、等高耕作、輪耕輪作、控制化肥和農藥施用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對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和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種植農作物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退出種植,對坡地實施生態修復,并對退出種植的主體給予補助。具體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以小流域為單元,以控制土壤侵蝕、保護水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為重點,按照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標準,綜合治理山、水、林、田、路,使流域范圍內水土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溝道基本保持自然生態狀態。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中長期規劃,建立健全有關部門和屬地政府參與的統籌協調機制,整合河湖水系治理、濕地建設、園林綠化、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溝域經濟發展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推進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并將建設和管護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山區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應當明確實施生態修復、生態治理和生態保護的范圍,采取植物措施、工程措施和保護性耕作等措施,對污水、垃圾、廁所、溝道和面源污染進行同步治理。
平原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應當以調控地表徑流、涵養地下水為重點,采取集蓄利用、徑流排導、水系溝通等措施,控制泥沙和面源污染物進入河道和管網。
水行政部門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并會同有關部門因地制宜制定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方案。
第十六條 編制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方案應當聽取流域所在地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并根據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方案確定后應當予以公布。
流域所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為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生態清潔小流域的,應當與村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協商一致;村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可以按照規定承接工程建設和水土保持設施管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應當做好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和管護工作。
第十八條 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項目竣工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列明生態清潔小流域工程和設施清單,并與管護主體簽訂管護協議,明確管護的權利和義務。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清單和管護協議報市水行政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市水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生態清潔小流域范圍內的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的運行、管護和監督,由區、縣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其他水土保持工程和設施的管護,由管護協議確定的主體負責。
水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態清潔小流域管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管護工作考核獎勵制度,對參與生態清潔小流域管護的村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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