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7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 2007年12月19日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1號公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安全生產保障的義務,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安全生產投入,落實安全生產措施,依法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障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益。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和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年度計劃。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每年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安排安全生產專項資金,重點用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信息體系建設、事故應急救援、先進科學技術的推廣應用。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應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區、縣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交通、水利、建設、旅游、質量技術監督、農業、林業、市政園林、環境保護、港務、氣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關于職責分工的規定,對本管理領域或者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區、縣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管轄權限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屬地管轄、級別管轄的原則確定。
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依法加強對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按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八條 市、區、縣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協助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處理工作,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工會依法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有權提出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組織從業人員參加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對生產經營單位投入安全生產資金、提取安全生產費用、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合理安排作息時間、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辦理工傷保險等情況進行民主監督,依法參加安全生產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專業協會和其他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提供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咨詢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三)資金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四)有依法設置或者配備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在有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說明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七)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依法經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八)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九)礦山、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定期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每年至少一次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保證安全生產所需的資金投入納入年度財務計劃,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反映、記載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使用情況。
依照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本單位工會有權查閱前款規定的財務會計報告內容。
第十五條 從事下列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的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
(一)礦山開采;
(二)建筑施工;
(三)道路交通運輸;
(四)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
(五)金屬冶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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