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和各類工業園區污水不能接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應當配套建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 未配套建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應當限期完成建設。逾期未完成建設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園區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市水環境監測監控體系的建設與管理,逐步推行水環境監測監控體系建設與管理的市場化。
???????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與市環境監測監控系統聯網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并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改動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的參數和監測數據、停用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
???????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環境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納污能力,確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
??????? 排入水環境功能區的水污染物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建設項目和開發利用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環境質量狀況、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名單、環境污染嚴重的企業名單等環境信息。
??????? 第二十八條 禁止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含其不能處理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
???????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不得通過管網以外方式接納污水;因應急處置需要,確需通過管網以外方式接納污水的,應當經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處罰。
??????? 第二十九條 城市排水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限滿30日前,向排水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排水管理機構應當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在有效期限內,排水戶主體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及時向排水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排放。
??????? 因建設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臨時排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排水管理機構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 第三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并與建設項目同步建設。排水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排水管理機構參加的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規劃、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提出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和審查項目立項、初步設計、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征求排水管理機構的意見。
???????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范圍內的公共排水設施,采取保護措施。確需拆除、遷移或者臨時改變公共排水設施的,應當經排水管理機構同意后,先建設后拆遷,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 規劃部門在進行建設項目規劃核實時,應當查驗排水管理機構核發的排水許可證。
??????? 第三十一條 在公共排水設施覆蓋區域內,排水戶應當將雨水、污水分別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除樓頂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統外,陽臺、露臺排水管道應當接入污水管網。
??????? 在公共排水設施未覆蓋區域內,排水戶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網接入公共排水設施。
??????? 現有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應當按照排水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和要求進行分流改造;自用排水設施與公共排水設施的連接管由排水戶負責建設。
??????? 第三十二條 向公共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企事業單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取得排污許可證。
??????? 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排水戶,向公共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排水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
??????? 排水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排水許可證后,應當及時到排水管理機構辦理接管手續。
??????? 未取得排水許可證、超過排水許可證有效期限或者違反排水許可證規定內容,向公共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三條 禁止下列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 (一)私設暗管排放;
??????? (二)將廢水稀釋后排放;
??????? (三)在雨污管道分離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
??????? (四)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者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
??????? (五)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不經過批準的排污口排放;
??????? (六)間歇式排放的單位未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時間內排放。
???????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排污單位限期治理或者停產整治,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公布;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請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立即關閉或者拆除:
???????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進行違法建設項目的;
??????? (二)向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已建成的建設項目;
???????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
??????? (四)違反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
??????? (五)違反國家規定的小電鍍、小水泥、小煉焦、小化肥、小造紙、小煤窯等企業。
???????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影響、損壞排水設施行為的,責令其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給予處罰。
??????? (一)向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傾倒垃圾、糞便等易堵塞物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 (二)將油污(油煙)、酸液、堿液、施工泥漿直接排入排水設施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三)向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四)擅自在公共排水設施防護范圍內進行施工作業的,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五)擅自占壓、拆卸、移動、穿鑿排水設施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六)擅自向排水設施加壓排水等行為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七)向排水設施傾倒渣土或者以其他方式堵塞排水設施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六條 工程建設、餐飲、洗浴場所、農貿市場、洗車場、汽修廠、加油站等排水戶,應當按技術規范建設相應的沉砂、隔油、化糞等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外排水質達標。
???????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改變房屋使用性質需要變更排水狀況的,應當向排水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排水變更手續并按規定同步改造排水設施。
??????? 第三十七條 自備水源使用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湖泊、河道、渠道、水庫等水面及其沿岸的水環境保護范圍,對禁止養殖、種植、開發建設作出規定。
??????? 禁養區域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限期搬遷或者關閉。
??????? 對擅自圍墾湖泊、河道、渠道、水庫圈圩養殖的,由水務、畜牧水產、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提出清退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有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代為恢復原狀或者實施相應的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 第三十九條 新建規模以上畜禽養殖場應當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現有的畜禽養殖場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限期治理。
??????? 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場(戶)應當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方法,環保、水務、畜牧水產、農業、林業和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 畜牧水產、農業、林業和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向畜禽養殖場提供資金獎補或者其他政策支持,應當征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 第四十條 農業、林業和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減輕農業面源污染,防止造成水污染。
??????? 環境保護、畜牧水產和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應當檢查河流、湖泊、水庫池塘等的農業水污染情況,即時制止污染行為,采取措施防止水污染的再次發生。
??????? 第四十一條 提高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和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能力,加強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實施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 第四十二條 加強污泥處置設施的規劃和建設,逐步推行污泥處置方式的多元化和市場化。
??????? 新建、改建和擴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同步配套建設污泥處置設施。
??????? 第五章 水生態保護與水安全
???????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生態保護與修復的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 第四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 規劃編制機關在編制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等規劃時,應當提出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的對策、措施,并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征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 第四十五條 在山區、丘陵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內開辦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 礦山資源開發建設項目,影響地下水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
??????? 第四十六條 推行水環境保護的生態林建設工程。
???????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區域內生態林建設,建設河道防護林、湖濱防護林、農田防護林、水源涵養林等生態隔離帶。
??????? 第四十七條 制定和實施水環境保護的濕地建設規劃。
???????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退耕、種草、生態移民等措施,加強濕地建設和生態恢復。
??????? 第四十八條 禁止在濕地保護區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 (一)開墾、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
??????? (二)非法取水、取土、采砂、采石、采礦;
??????? (三)放牧、燒荒、砍伐林木、采集重點保護的濕地植物;
??????? (四)向濕地及周邊區域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傾倒固體廢棄物;
??????? (五)其他破壞濕地的行為。
???????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第四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水污染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 發生水污染事故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啟動相應的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污染,并及時向受影響地區居民發布水源污染事故警報。
??????? 第五十條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單位,應當立即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 (一)停止或者減少水污染物排放;
??????? (二)向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損害的單位通報;對可能危及人、畜、禽、魚類生命安全的惡性水污染事故,應當向受水體影響的沿岸居民通報;
??????? (三)及時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督機構,保護現場,接受調查處理;
??????? (四)采取足以防止或者減少水污染影響的必要措施。
??????? 排污單位未即時采取應急措施,導致污染擴大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污染單位主管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 第六章 附 則
???????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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