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道設施管理,保障燃氣管道設施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深圳市燃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燃氣管道設施包括:
(一)輸送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護設施,包括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和雜散電流排流站等;
(三)門站、調壓站(室)、閥門井(室)、閥門、凝液缸等燃氣管道設施附屬構筑物,以及補償器、放散管等相關設備;
(四)標志樁、測試樁、里程樁、警示牌等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識別標志;
(五)管堤、管橋、管基等與燃氣管道相關的固定裝置。
天然氣接收門站前的天然氣長輸管道設施以及燃氣企業場站內部管道設施、燃氣用戶戶內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實行統一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對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實施具體的監督。
城管、國土房管等行政部門及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有關物業管理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進行管理。
第五條 管道燃氣企業負責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保證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六條 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建立燃氣管道設施檔案,掌握燃氣管道設施的具體位置等基本情況,負責及時補齊燃氣管道設施標志。
對易遭受車輛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氣管道設施,燃氣企業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拆除或者毀損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發現燃氣管道設施或警示標志損壞的,應當及時向管道燃氣企業報告。
第七條 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加強對燃氣管道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加強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巡查,發現危害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建設或城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 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制定燃氣管道設施事故處理預案,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區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供水、供電、物業監管等部門應當與管道燃氣企業建立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應急聯系網絡,制定應急處置機制。市燃氣集團應設置并公布燃氣24小時管道應急處置電話。
第九條 設置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及控制范圍。
(一)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為:
1.低壓、中壓管道管壁及設施外緣兩側1米范圍內的區域;
2.次高壓管道管壁及設施外緣兩側2米范圍內的區域;
3.高壓、超高壓管道管壁及設施外緣兩側5米范圍內的區域。
(二)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范圍為:
1.低壓、中壓管道的管壁及設施外緣兩側1米至6米范圍內的區域;
2.次高壓管壁及設施外緣兩側2米至10米范圍內的區域;
3.高壓、超高壓管道管壁及設施外緣兩側5米至50米范圍內的區域。
第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燃氣管道設施上及其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危及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進行機械開挖;
(二)修筑建筑物、構筑物;
(三)堆放物品;
(四)實施爆破作業;
(五)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六)種植深根植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燃氣管道設施次高壓、高壓、超高壓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爆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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