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在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其他可能影響燃氣管道設施安全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簽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協議》,明確安全保護責任。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進行地下施工作業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者管道燃氣企業查詢施工活動區域內地下燃氣管道設施情況。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項目第一次報建手續(施工許可)時,應當提供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者管道燃氣企業出具的地下管線查詢結果。查詢結果顯示施工活動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或安全控制范圍內的,應當提供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管道燃氣企業共同簽訂的《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協議》。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項目由不同施工單位分期、分段施工的,應由建設單位負責聯系管道燃氣企業分別簽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協議》。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燃氣管線資料,并組織施工單位進行開挖探查,確定燃氣管道的準確位置。燃氣管道設施的具體位置以現場探查為準。
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協議》中的相關條款。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取得施工現場燃氣管線資料后,應當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規定做好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實后方可開始施工。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范圍、工期等事項事先通知管道燃氣企業。
第十五條 管道燃氣企業對簽訂了《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協議》的施工現場,應當指派技術人員提供安全保護指導,并加強現場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氣管道設施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對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的工程開挖活動,應當委派監理工程師進行旁站監理,對危害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施工活動必須立即制止或報告。
第十七條 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將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措施作為施工安全監督的重要內容,加強《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協議》實施的日常監督。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庭院燃氣管道、公共樓面燃氣管道進行監護,發現占壓燃氣管道設施的,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九條 燃氣管道設施發生泄漏、火災、爆炸等事故的,有關單位必須立即報警,并向管道燃氣企業報告,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氣事故的擴大。管道燃氣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有關管理部門接到燃氣管道設施事故的報告后,按照應急處置預案組織搶險、救援。
第二十條 燃氣管道設施搶修、搶險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搶修、搶險工作。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深圳市燃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999年6月16日深圳市建設局發布的《深圳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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