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政府還貸長江橋梁隧道的日常檢查和養護工作由長江橋梁隧道管理機構負責,管理、養護等費用從財政部門批準的車輛通行費預算中列支。
經營性長江橋梁隧道的日常檢查和養護工作由經營管理者負責,管理、養護等費用應當在特許經營協議中明確。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長江橋梁隧道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統籌布局,確保過江交通暢通。
長江橋梁隧道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措施,協助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對長江橋梁隧道及長江橋梁隧道建筑控制區和安全保護區的保護工作。
第四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長江橋梁隧道建設、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實施招標投標管理、質量監督管理和交工、竣工驗收。
長江橋梁隧道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管理和保護長江橋梁隧道,依法檢查并制止破壞、損壞長江橋梁隧道的行為,保障長江橋梁隧道路面整潔、設施安全和交通暢通。
長江橋梁隧道經營管理者應當配合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和長江橋梁隧道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發現超限運輸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長江橋梁隧道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并加強收費長江橋梁隧道收費站區、服務區等場所的治安管理,保障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危及長江橋梁隧道安全的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監督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長江橋梁隧道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監督檢查,依法調查和處理長江橋梁隧道安全生產事故。
第四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長江橋梁隧道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在長江橋梁隧道等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阻撓。
第四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長江橋梁隧道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接到舉報后依法及時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長江橋梁隧道養護責任單位未履行養護職責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毀壞或者擅自挪動標樁、界樁,可能危及長江橋梁隧道安全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項、第十項規定,實施禁止行為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在長江橋梁隧道連接線兩側邊溝外緣或者隔離柵外緣起四米范圍內實施禁止行為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長江橋梁隧道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長江橋梁隧道安全保護區內堆放、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從事采礦、采石、挖掘、取土、爆破等危及長江橋梁隧道安全行為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未按照確定的時間及時拆除或遷移管線等設施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車輛在橋梁上或者隧道內超限行駛或者拒絕接受車輛限載檢測的。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長江橋梁隧道安全保護區內非法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九項規定,未經批準設置標志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拆除,拆除費用由設置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長江橋梁隧道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損害責任人未履行修復、賠償責任的,長江橋梁隧道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先行組織修復,費用由損害責任人負擔。
第五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長江鐵路橋梁隧道和軌道交通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9月7日頒布的《南京市長江公路橋梁隧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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