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3特殊情況的處置和上報
抽樣中發現被抽樣單位存在無營業執照、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等法定資質或超許可范圍生產經營等行為的,或遇拒檢、發現被抽樣單位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和違法違規現象,應立即停止抽樣,及時依法處置并上報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抽樣單位為承檢機構的,應及時報告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總局本級實施的抽檢監測抽樣過程中發現的特殊情況還需報告秘書處。
抽取計劃中僅含有風險監測項目的食品樣品時,可簡化如現場信息采集等執法相關的必要程序。
2 檢驗
2.1承檢機構的確定
承檢機構應為獲得食品檢驗資質認定的機構,具備與承檢任務中食品品種、檢測項目、檢品數量相適應的檢驗檢測能力,由組織抽檢監測工作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規定》(試行)和有關規定確定。在開展抽檢監測工作前應將《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上報表》(附表3)報秘書處備案。
承擔總局本級的抽檢監測任務的承檢機構由總局遴選確定。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積極支持配合承檢機構開展工作,在樣品采集、運輸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幫助。
2.2樣品的處置
承檢機構接收樣品時應當確認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完好,并確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相符后,對檢驗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樣品存在對檢驗結果或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或與抽樣文書的記錄不符的,承檢機構應拒收樣品,并填寫《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移交確認單》(附件8),告知抽樣單位拒收原因。
在不影響樣品檢驗結果的情況下,承檢機構應當盡可能將樣品進行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以保證不會發生人為原因導致不公正的情況。
承檢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樣品。
2.3原始記錄
檢驗原始記錄必須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晰;不得隨意涂改,更改處應當經檢驗人員簽字或蓋章確認。
2.4結果質量控制
承檢機構應采取加標回收試驗、雙人比對試驗、不同設備同時檢測或不同實驗室間比對試驗等方式確保數據的準確性。
2.5檢驗報告
承檢機構應當按規定的報告格式分別出具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和風險監測檢驗報告(報告樣式見附件9),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原則上承檢機構應在收到樣品20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有特殊時限要求的除外,如節令性食品等。
承檢機構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檢驗項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則。
承檢機構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2.6檢驗過程的特殊情況
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承檢機構必須如實記錄有關情況,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并將有關情況上報組織抽檢監測工作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檢驗過程中發現被檢樣品存在嚴重安全問題或較高風險問題的(如食品中檢出非食用物質,或可能危及人體健康的重要安全問題,以及其他異常情況等),承檢機構應在發現問題并經確認無誤后24小時內填寫《食品安全抽檢監測限時報告情況表》(附表4),將問題或有關情況報告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秘書處,并抄報總局。在流通環節抽樣的,還應報告食品標示生產者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承檢機構信息報告時,應確保對方收悉,并做好記錄備查。
2.7檢驗報告發送
地方承擔的抽檢監測任務,承檢機構在出具檢驗報告后應當立即將檢驗報告報送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由抽樣單位將不合格樣品監督抽檢報告、《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附件10)寄送至被抽樣單位。流通環節抽樣的,還需寄送至食品標示生產者。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生產者涉及其他省份的,應由組織抽檢監測工作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函告相關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總局本級的抽檢監測任務,承檢機構在出具檢驗報告后應當立即將檢驗報告報送秘書處,并將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的檢驗報告及《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等有關材料報送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流通環節抽樣的還需報送食品標示生產者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同時,將不合格樣品監督抽檢報告、《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寄送至被抽樣單位和食品標示生產者。
抽樣單位或承檢機構應通過檢驗結果確認回執、快遞查詢等方式確認相關單位收到監督抽檢檢驗報告。
2.8樣品的確認
在食品流通環節抽樣的,發現有不合格食品的,抽樣單位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書5日內將《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確認通知書》(附件11)書面通知標示生產者確認樣品的真實性。
相關食品生產者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向抽樣單位反饋意見。抽樣單位應將生產者提出的異議相關情況移交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組織處理。逾期未反饋意見的,或被抽樣食品生產者對樣品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不能提供有關證據的,視為生產者認同樣品的真實性。
2.9備用樣品的處理
對于未檢出問題的樣品,應當自抽樣之日起3個月內完好保存(超出保質期的除外);檢出問題的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3個月內完好保存。對過了保存期的備用樣品,應進行無害化處理,并保留樣品保存和處理記錄。
3 復檢
3.1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稱復檢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從已公告的食品復檢機構名錄中自行選擇復檢機構,并向復檢機構提出申請。在流通環節抽樣的,被抽樣單位或食品標示生產者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需雙方協商統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涉及委托加工關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需雙方協商統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3.2復檢申請人應及時告知組織抽檢監測工作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復檢申請情況,包括簽署復檢機構受理意見的復檢申請書、復檢機構具有復檢項目資質的證明、復檢機構聯系人聯系方式等。
3.3組織抽檢監測工作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通知初檢機構在5日內按樣品儲運要求將備用樣品寄、送至復檢機構。
3.4備用樣品送達復檢機構后,應由復檢申請人、初檢機構、復檢機構共同對備用樣品進行確認,并填寫《復檢樣品確認和移交單》(附件12)。若復檢申請人、初檢機構不到復檢機構現場確認樣品的,在其提供相關委托書后,復檢機構在確認備用樣品完好的情況下可自行啟用備樣進行復檢。
3.5復檢機構需按照實施細則中指定檢驗方法使用備用樣品對提出異議的項目進行復檢,復檢報告須給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復檢結論,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3.6復檢申請人原則上應在提出復檢之日起20日內向組織抽檢監測工作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交復檢報告。有特殊要求的,不得超過初檢周期(初檢機構收到樣品至出具檢驗報告的周期)。
3.7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先行墊付,復檢結論與初檢機構檢驗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自行承擔;復檢結論與承檢機構檢驗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組織抽檢監測工作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承擔。
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不予受理復檢:
(1)初檢結果顯示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2)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3)已進行過復檢的;
(4)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
(5)其他非人為原因可能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施復檢的。
4 結果報送和分析利用
4.1抽樣單位完成抽樣后應在5日內將抽樣信息通過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報送。
4.2承檢機構在簽發檢驗報告后3日內應及時將檢驗數據通過信息系統報送。
4.3地方承擔的抽檢監測上報結果由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審核,總局本級的抽檢監測上報結果由秘書處組織審核。
4.4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牽頭機構、抽樣單位,及承檢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信息系統的操作和使用,并報秘書處備案。信息系統的使用人員須經過培訓。
4.5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及時分析研判抽檢監測結果,對可能存在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苗頭性問題的,研究開展本轄區范圍內專項治理。
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報送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年度工作總結。總結中應至少包括抽檢監測工作開展情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結果、發現的主要問題、數據分析利用情況,以及工作經驗和建議等。
4.6秘書處應及時匯總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數據,組織專業工作組牽頭單位(由總局遴選確定)進行數據分析,按要求將數據結果和分析報告報送總局。對經分析認為可能存在系統性、行業性、區域性食品安全苗頭性問題的,應及時報告總局。
5 后處理
5.1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收到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的檢驗報告(含總局本級抽檢監測工作中發現的不合格樣品和問題樣品檢驗報告)后,涉及監督抽檢項目的,應于5日內依法依職責啟動對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行政處理措施,監督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對庫存的不合格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進行全面清理;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召回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上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涉及風險監測項目的,應組織調查核實,采取必要措施化解風險。
對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檢出非食用物質或其他較高風險的,核查處置工作應當在24小時之內啟動。
5.2負責不合格食品后處理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督促開展問題產生原因的分析調查及整改工作。對不合格食品生產者開展復查,并加強對不合格食品及同類食品的跟蹤抽檢。未經復查,或者復查后同種食品仍然被檢出問題的,食品生產者不得恢復生產同種食品。
5.3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將后處理情況及結果匯總后按季度上報總局,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處置情況隨時上報。
6 結果發布
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由總局依法向社會公布。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參與抽檢監測工作的單位未經總局授權,不得擅自發布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結果。
7 其他
7.1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根據需要補充制定適用于本省工作的文書和表單,并報秘書處備案。
7.2總局本級的抽檢監測是指總局組織承檢機構開展的食品抽檢監測工作;地方承擔的抽檢監測是指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總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組織承檢機構按計劃開展的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抽檢監測工作。
7.3本規范確定的工作流程可參見《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流程圖》(附件13),各有關單位使用或報送的文書可參見《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文書一覽表》(附件14)。
7.4本規范及其附件均可在總局系統專網下載。
7.5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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