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將受理情況在本機關網站和辦公地點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第十五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現場安全條件進行審核,經頒發機關主管部門復核,頒發機關主管負責人審定,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銷售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銷售許可證;
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經審查符合本管理規定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銷售許可證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許可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工商注冊地址;
(二)專用儲存倉庫地址或零售場所地點;
(三)許可銷售范圍、方式、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
銷售許可證頒發情況應在頒發機關網站公布。
第十七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和零售單位銷售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
煙花爆竹臨時銷售網點銷售許可證有效期為每年農歷臘月二十五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和零售單位取得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后,有下列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銷售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單位名稱的;
(三)變更專用儲存倉庫地址的;
(四)變更零售場所地點的。
臨時銷售網點自頒發銷售許可證后,不做變更。
第十九條? 對批準變更銷售許可證的,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自受理變更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換發新的銷售許可證。同時,收回原銷售許可證。
第四章? 銷售許可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辦法審查、頒發銷售許可證。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銷售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銷售許可證的,銷售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銷售許可申請。
第二十二條? 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不得偽造、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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