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監督,規范煙花爆竹銷售許可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并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活動的批發單位、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必須依照本辦法取得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第三條? 銷售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單位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批發單位銷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區、縣內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銷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本市對煙花爆竹實行專營,統一組織從符合規定的生產企業采購煙花爆竹。采購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關于包裝標識的規定。
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必須從本市批發單位采購煙花爆竹。
批發單位負責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的統一配送,并負責收回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期滿后未銷售的煙花爆竹。
第五條? 本市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批發單位、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
(一) 依據本市對煙花爆竹專營的要求設立市級批發單位;
(二)房山、門頭溝、大興、通州、昌平、懷柔、順義、平谷、密云、延慶各設立一個區縣級批發單位,其他區縣不設立批發單位;
(三)本市五環路以外地區,300米范圍內只能設置一個煙花爆竹零售場所;五環路以內地區,500米范圍內只能設置一個煙花爆竹零售場所;
(四)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煙花爆竹零售場所。
第六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零售單位申請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的日期為每年3月15日至12月15日。
煙花爆竹臨時銷售網點申請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的日期為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
第七條? 本市實施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不予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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